关于第72842113号“财信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财信宝 72842113

阅读:49712 2025-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劳明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42113号“财信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26992号、第58787624号、第8261281号、第97474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

  申请人:劳明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42113号“财信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26992号、第58787624号、第8261281号、第97474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会计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筹划、税务申报服务、会计咨询服务、法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文字“财信宝”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筹划、税务申报服务、会计咨询服务、法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2842113号“财信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财信宝 728421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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