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医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06004号“医然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36655号“医然YIRN”商标、第15732163号“医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材料测试、车辆性能检测、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无形资产评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医然集团”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医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