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那是家大潮玩(珠海横琴)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7310号《关于第50936735号“TOPT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6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4)最高法行再204号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4691183号“TOPJOY”商标、第972221号“TOP”商标、第17337551号“TOP”商标、第5537215号“TOP”商标、第9777398号“TOP EMPLOYERS CERTIFIED BY THE CRF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发生根本性变化,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及被诉决定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新事实重新做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被撤销注册。第7167237号“TOP T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