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工业技术与服务美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倪路博
申请人因第40200662号“德尔农机 DEL FARM MACHINER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276号决定,于2024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1日至2024年0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弹簧(机器部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就复审商标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进行检索,并在中国几个大中型城市的工业用品市场、配件批发城、机械设备类工厂等地做了初步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就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并非有效证据。申请人请求查看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对其有效性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复印件形式):拼多多平台品牌申请记录、店铺商品页、订单截图、用户评价等。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也未体现核定使用商品,且多数证据模糊不清,没有显示形成时间,且全部属于被申请人自制证据,缺乏可靠的第三方信息进行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有效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是电子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的原件、公证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8日在第7类弹簧(机器部件);机械密封件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弹簧(机器部件)、机械密封件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拼多多平台品牌申请记录显示申请品牌包含复审商标,品牌名称为“DEL FARM MACHINERY/德尔农机”,店铺商品页中显示“德尔农机 DEL FARM MACHINERY”拉簧、弹簧等商品,同时结合多份在本案指定期间的订单截图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弹簧(机器部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弹簧(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密封件商品与弹簧(机器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