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43458号“爱真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90240号、第1590865号、第4614304号、第3463027号、第3463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创作者和真正所有人。通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申请商标在中国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列表和商标档案;相关媒体报道;子公司和办事处的注册信息;所获荣誉资料;销售合同、发票、销售数据及其他相关商业文件;宣传手册、彩页及海报;产品包装资料;礼品、纪念品资料;相关报道和广告资料;举办及参加展会资料;授权协议;国家图书馆检索文件;公证资料;网络报道资料;产品介绍资料;搜索结果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饼干、月饼、面包、蛋糕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在咖啡、可可制品、糖果、琥珀花生、麦丽素、酵母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爱真牧场”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中文部分“真愛”及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真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果冻(糖果)、棉花糖、巧克力、软糖(糖果)、糖、糖果、黄色糖浆、酵母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果冻(糖果)、棉花糖、巧克力、软糖(糖果)、糖、糖果、黄色糖浆、酵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果冻(糖果)、棉花糖、巧克力、软糖(糖果)、糖、糖果、黄色糖浆、酵母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果冻(糖果)、棉花糖、巧克力、软糖(糖果)、糖、糖果、黄色糖浆、酵母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