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98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13393号、第15247035号、第28354486号、第38090093号、第20744591号、第66076440号、第171023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对应关系,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以及引证商标三、五、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