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衡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78516号“SC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在先的第27444059号“S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92097号“SCP 30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066169号“SC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41456号“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64322号“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25348号“F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608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244161号“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985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148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353947号“SGP哈飞动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8956429号“SGP哈飞动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9801997号“SG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2890891号“鸿圆机械HONG YUAN MAC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8758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相同或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SCP”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向申请人寄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一次性提交我局。
针对《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如下:申请商标是以英文的效果笔触搭配图形的扇叶绘画,整体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特殊的含义,实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十五在视觉效果上十分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SCP”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至十三的英文“SCP”、“SGP”等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挖泥机;发电机(组);电动扳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SCP”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