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博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94377号“心百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整体含义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从而产生误认误购。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心百诺”构成,其包含“心”,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体温计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