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友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舒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4日对第64742150号“YOTTA GA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域名显著识别部分相同,且与申请人的英文商号相同。申请人的“YOTTAGAMES”商标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游戏服务”、“计算机游戏”等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系不以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全部为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者热点事件中的热门词汇,在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仍不断抢注新的商标,被申请人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三、被申请人与其代理人的高管、股东相同,被申请人的高管、股东作为商标代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明知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下,通过被申请人的名义大量抢注商标,系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此种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友塔游戏(YOTTA GAMES)简介;
2、关于“YOTTA GAMES”的使用介绍;
3、申请人在各大媒体及平台上的报道及排名;
4、申请人面向社会的招聘信息及应聘者与猎头对申请人的评价;
5、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与其代理人企业信息;
7、申请人域名的登记信息;
8、关于在先域名“yottagames.com.cn”已被投入使用的资料;
9、申请人自2012年开始使用“YOTTA GAMES”商号的使用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游戏机器和设备出租;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7日。
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共计40余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SpinX games”、“Topwar Studio”、“Ruby Games”、“CoolFancy”、“COM2US”多件与他人游戏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Topwar Studio”、“SpinX games”、“Ruby Games”等多件与他人游戏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指情形。
本案被申请人并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且无商标代理资质,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域名权、商号权等。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域名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英文商号“YOTTAGAMES”及域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服务所属行业或领域内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域名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