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为民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山东为民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7785338号“迪迦奥特DIJIAAO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迦奥特DIJIAAOT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92364号“奥特曼”、第4424827号“奥特曼 M ULTRAMAN 78及图”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2490919号“奥特曼”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抗菌洗手液;婴儿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迪迦奥特曼ウルトラマンティガ》是异议人创作的《奥特曼ウルトラマンテ》系列影视作品之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迪迦奥特曼ウルトラマンティガ》特设电视剧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播放,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迪迦奥特曼”作为上述特设电视剧中的主要角色,也因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是其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应为异议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迪迦奥特”与异议人“迪迦奥特曼ウルトラマンティガ”特设电视剧和角色名称中文高度相近,被异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之有密切关联性,进而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名称而应享有的市场交易机会,对异议人合法在先权益造成了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5338号“迪迦奥特DIJIAAOT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