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1499号“无幽护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自创的汉字组合“无幽护卫”构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无任何特定含义。一个没有任何含义的词组不可能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32类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判决、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无幽护卫”使用在指定的第5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