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邢氏参海经 78043725

阅读:92578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周玉玉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卫忠 异议人周玉玉对被异议人邢卫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043725号“邢氏参海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邢氏参海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

  异议人:周玉玉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卫忠

  异议人周玉玉对被异议人邢卫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043725号“邢氏参海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邢氏参海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海参(非活);加工过的肉;熟肉酱;鱼制食品;加工过的坚果;肉;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邢氏参海经”含有“参”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由常见姓氏“邢氏”和“参海经”组成,“参海经”与古代著作《山海经》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由汉字“邢氏参海经”组成,不是对其指定使用“海参(非活)”等商品原料等的描述,也不具有欺骗性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具有其他危害国家、民族、公众利益的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43725号“邢氏参海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邢氏参海经 780437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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