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瑞宪
异议人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瑞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6939920号“TI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Y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床;刀具(机器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21088号“TIYU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气泵”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9920号“TIY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