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E ROBLIN,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4962号“MIA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8175号“MIA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名义进行了变更,变更之后的申请人名义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构成任何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第35类别上的服务项目进行了商品限定,限定后的商品项目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1185号“米雅的秘密 M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设计、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以及第44类别上的第19178531号“MIKA'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25类、第35类 第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文件及翻译件;申请人对第35类别上的服务项目进行商品限定的文件及翻译件;产品宣传页;申请人的域名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名义变更与申请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2、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类服务上的注册经删减后为“下述商品的促销服务:指甲护剂,指甲用化妆制剂,不含药物的护肤制剂,护发制剂,化妆用眼部护理制剂,及其设备和附件”服务。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上的全部服务经国际注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上的全部服务经国际注销已无效,故本案在第44类服务上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引证商标一经名义变更与申请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国际删减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25类复审商品;第35类“下述商品的促销服务:指甲护剂,指甲用化妆制剂,不含药物的护肤制剂,护发制剂,化妆用眼部护理制剂,及其设备和附件”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