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络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南安市柳城琳松家具店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54655804号“WillowTr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WILLOWTREE,LLC)是一家专注于移动战略、用户体验设计和应用程序开发的服务公司。申请人对“WILLOWTREE”商标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体工商户,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诸多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打印页;申请人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计算机软件安装等行业领域中对其商号进行使用,并使之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