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301403号“御林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御林丹 78301403

阅读:69316 2025-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智仕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01403号“御林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人:上海智仕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01403号“御林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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