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智仕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08784号“御林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
申请人:上海智仕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08784号“御林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