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世成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世成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6435889号“探雪者SNOWSEEK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探雪者SNOWSEEK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丝织美术品;毡;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03472号“探路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639321号“探路者”商标、第73769154号“探路者TOREA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毛巾;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探路者”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不近似,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35889号“探雪者SNOWSEEK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