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17287号“美术猿 MAESOOYU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术猿 MAESOOYUM及图 61117287

阅读:39321 2025-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家劲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锦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超开森教育咨询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4日对第61117287号“美术猿 MAESOOYU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与他人知名标识相近似的商标在多类别上进行注册,且在商标交…

  申请人:黄家劲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锦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超开森教育咨询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4日对第61117287号“美术猿 MAESOOYU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与他人知名标识相近似的商标在多类别上进行注册,且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售卖,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行为。根据申请人收集到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商标的转让中已经被商标局以“存在兜售商标行为、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为由下发转让补正通知,且被申请人根本无法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非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网上售卖信息截图、《商标转让补正通知书》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刘智超于2021年12月3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2年5月13日。2024年8月6日经核准名义变更为现名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审理如下: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美术猿 MAESOOYUM及图”标识是对申请人或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相关标识的复制、摹仿,也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系采取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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