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228296号“ANB BR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B BRAND 79228296

阅读:100903 2025-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艾润希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228296号“ANB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6903号、第605295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企业,…

  申请人:厦门艾润希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228296号“ANB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6903号、第605295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申请人放弃该部分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2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并未明确其放弃的商品项目,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NB”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ANB”字母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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