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春玲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57773号“纱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
申请人:陈春玲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57773号“纱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