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耀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34786号“XEL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63321号“XELLAR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97016号“XEL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184289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见第1923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微芯片(计算机硬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