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景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87648号“食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3181号“食在人煎 SZRJ”商标、第28252586号“食在巴人”商标、第18169234号“食在仁”商标、第52853753号“食再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