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正德明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鑫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5436号“正德明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原创品牌,经过大量推广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11692号“七德智能及图”商标、第75425844号“YISHAND 义善德机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5594号“德牌”商标、第9941660号“德”商标、第11152870号“德”商标、第46412399号图形商标、第497654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德”及引证商标二至五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