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悦丰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73078号“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第331486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第48529602号、第326919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租赁合同及收据、送货单、办公场所图片及物料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提供商品销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