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罗的海啤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8541号“CESKY MEDVE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54194号“CESKY MEDVED KHB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96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