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7790号“KI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0215号“KWAI”商标、第23816466号“KWAI”商标、第56445540号“KWAI”商标、第23816163号“KWAI及图”商标、第35889562号“KWAI及图”商标、第53317448号“KWAI”商标、第35897458号“KWAI及图”商标、第33709586号“品牌 KW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注销,申请商标在“产品安全检测服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控制;质量控制(为他人);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所获荣誉、注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六均在质量控制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五、七均在质量评估、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核准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为他人);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产品安全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质量控制(为他人);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产品安全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