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01532号“CHAQTGS&KEI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AQTGS&KEITH 33901532

阅读:98076 2025-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奥皮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31日对第33901532号“CHAQTGS&KEI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HARLES&KEITH”是来自新加坡的知名时尚品牌,是申请人母公司的商标兼字…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奥皮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31日对第33901532号“CHAQTGS&KEI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HARLES&KEITH”是来自新加坡的知名时尚品牌,是申请人母公司的商标兼字号,在中国已经注册商标并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对“CHARLES&KEITH”商标在中国大陆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8842791号“CHARLES&KEITH”商标、国际注册第1070666号“CHARLES&KEITH”商标(第18类)、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商标、国际注册第1070666号“CHARLES&KEITH”商标(第2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除受让争议商标之外,还存在大量反复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母公司及第三人知名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或受让系列商标的行为存在攀附申请人母公司及第三人商誉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母公司授权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授权书;2、中国区官网及门店介绍;3、百度百科关于“CHARLES&KEITH”搜索资料;4、线下店铺清单及主流媒体对品牌商业活动的报道;5、广告宣传及推广;6、品牌受保护记录;7、在先决定或裁定;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及转让情况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黄艳于2018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过两次转让,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由黄艳转让至广州南奥皮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由广州南奥皮具有限公司转让至南奥皮具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注册日期及领土延伸至中国核准保护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皮肩带”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已经将引证商标一至四授权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作为商标被授权许可使用人,提起相关主张,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CHAQTGS&KEITH”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CHARLES & KEITH”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钱包(钱夹);背包;手提包;行李箱;家具用皮装饰;皮绳;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皮肩带”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关联性密切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

本文《关于第33901532号“CHAQTGS&KEI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AQTGS&KEITH 339015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59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