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行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75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2060214号、国际注册第12类第1083078号、第5301784号、第57454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房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卡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