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叉子艾尔 75610090

阅读:191636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成都犸摩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维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犸摩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维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10090号“叉子艾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成都犸摩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维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犸摩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维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10090号“叉子艾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叉子艾尔”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爱尔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叉子混酿艾尔”商标。异议人提交的其进口“叉子混酿艾尔”啤酒的报关单及缴纳的税款证明、产品包装图片及海关集装箱图片、宣传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经销的“叉子混酿艾尔”啤酒品牌经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叉子混酿艾尔”啤酒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高度一致,结合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括食品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和销售代理等情形,能够认定被异议人对“叉子混酿艾尔”啤酒商标应予知晓。被异议人对其商标创意和申请注册行为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叉子混酿艾尔”品牌产品类似的“麦芽啤酒;爱尔啤酒;小麦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果味啤酒;啤酒;拉格啤酒;精酿啤酒”商品上,已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0090号“叉子艾尔”商标在“麦芽啤酒;爱尔啤酒;小麦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果味啤酒;啤酒;拉格啤酒;精酿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叉子艾尔 756100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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