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浩
异议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7955063号“善酒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善酒师”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清酒;果酒;白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37327号“善为”、第21012809号“善缘”、第30196438号“善国SHANGU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清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955063号“善酒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