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穆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20615号“叻沙娘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22784号“叻沙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餐厅;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