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卓雅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45046号“晶卓雅ZHUO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43404号“茁芽ZHUOYA”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