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小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无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43866号“爱艾坊LOVE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44790号“LOVECARE”商标、第15133759号“爱艾”商标、第20705235号“爱艾居”商标、第60138499号“蔚阳堂及图”商标、第5780548号“三宝加特及图”商标、第12527396号“HUAZHOU IMPERIAL FOO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2470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中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极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