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分子探测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08685号“TEXAS 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已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等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三、申请商标整体上已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名称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TEXAS”是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名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强于上述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审理之当然依据。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