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TT SONORITY KABUSHIKI KAISHA (NTT SONORITY,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59111号“PS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952号“PS2”商标、第3044658号“PS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文字、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现为在“声音录制设备”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窝电话吊带”等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现为在“计算机鼠标”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机器和装置;智能手机”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声音录制设备;计算机鼠标”等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机器和装置;智能手机”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信机器和装置;智能手机”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