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22467号“深证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深证通 76822467

阅读:166040 2025-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22467号“深证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504号、第3054286号、第316679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

  申请人: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22467号“深证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504号、第3054286号、第316679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本案三件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三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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