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87494号“VecorSon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ecorSonic 65087494

阅读:145691 2025-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侃灵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小马犇腾法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4日对第65087494号“VecorSon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90…

  申请人:优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侃灵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小马犇腾法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4日对第65087494号“VecorSon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90377号“ViewSonic”商标、第6766675号“ViewSonic”商标、第11072239号“ViewSonic”商标、第646536号“ViewSonic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傍申请人商标及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属于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当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ViewSonic”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优派ViewSonic及图”商标所获荣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宣传对比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具有恶意。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具有永久性,申请人并不能在所有案件中都主张“ViewSonic”仍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争议商标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等离子显示器;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显示器;视频显示器;显示器;平板显示器;电视机;扬声器;超高清电视机;液晶电视”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12月0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显示器、电视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VecorSonic”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英文或显著识别英文“ViewSonic”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显示器、电视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显示器、电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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