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舜天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04575号“舜天包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883号、第40926124号、第4441895号、第5674658号、第30148388号、第17729738号、第9328784号、第16522558号、第62169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舜天包装”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舜天国际集团”及引证商标二中文“天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发运、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礼品包装、拖运、海上运输、包裹投递、操作运河水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灌装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灌装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灌装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