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825891号“察发古道白发梳调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察发古道白发梳调馆 80825891

阅读:57503 2025-05-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袁海瑞 委托代理人:河北玖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25891号“察发古道白发梳调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察发古道白发梳调馆”是由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独特的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袁海瑞

  委托代理人:河北玖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25891号“察发古道白发梳调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察发古道白发梳调馆”是由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独特的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宣传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察发古道白发梳调馆”构成,用于指定使用的头发护理服务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对象、服务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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