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榆林市慕天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58794号“玉龙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8421号“佳磊企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12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39031号“五富珑行 FIVE PHI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