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53519号“灌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汇,使用在第10类相关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灌医生”使用在指定的医用泵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