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宝天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柒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27860号“蝶恩娜 Dieen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45158号“蝶恩娜 Dieenna”商标经我局核准已注销。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