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946165号“花间集 SPE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间集 SPECIAL 79946165

阅读:121558 2025-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姜建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46165号“花间集 SPE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12394号“花间集”商标、第63814785号“花间集”商标、第74192455号“花间集”商标…

  申请人:姜建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46165号“花间集 SPE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12394号“花间集”商标、第63814785号“花间集”商标、第74192455号“花间集”商标、第12560065号“薯然仙 SPECIAL FLAVOR及图”商标、第70013765号“CZ 南航特运 SPECIAL及图”商标、第66430436号“8.5 special”商标、第12596417号“SPECIALX PS及图”商标、第12918081号“COFFEENIE SPECIAL”商标、第19325736号“思贝秀 SPECIAL SHOW”商标、第16143134号“Special Life及图”商标、第17605106号“Special day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实审裁文发文阶段,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等待在先引证商标是否予以核准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七处于宽展期内,尚未失效。

  3、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初步审定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薯然仙 SPECIAL FLAVOR及图”、引证商标九“思贝秀 SPECIAL SHOW”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花间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花间集”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SPECIAL”与引证商标六“8.5special ”、引证商标七中字母组合“SPECIALX”、引证商标十中字母组合“Special Life”、引证商标十一“Special days”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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