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麻章区华辰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01239号“小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商品上的使用权,仅保留纸巾等其余商品,并已提交了商品删减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8255号“小羊素食 XIAO YANG SU SHI”商标、第33551256号“LITTLE SHEEP”商标、第38244031号“羚恩贝贝 lambkin”商标、第70542917号“小羊美饰”商标、第29208306号“小羊拼团 xiao yang pin tuan”商标、第30481876号“小羊人家 XIAOYANGRENJIA”商标、第17570034号“小羊宝 XIAOYANGBAO”商标、第34391247号“小羊宝”商标、第33896027号“小羊宝”商标、第46728886号“小羊心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商品经核准已删减。申请商标现指定的复审商品为“纸巾;卫生纸;清洁用纸抹布;木纹纸;卸妆用纸巾;纸制洗脸巾;纸制抹布;纸手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小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小羊”与引证商标二“LITTLE SHEEP”、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字母组合“lambkin”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