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文曲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10207号“DONG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396125号“咚咚滋味 DONGDONG T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裁定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公告已刊登在2024年4月6日第1878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距该无效公告已满一年。故本案已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371537号“动来动趣 DONG Q 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32126号“Q•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均已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公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