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喜涮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行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1079号“喜涮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洗衣机;垃圾处理装置;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605632号“喜刷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等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61579号“喜涮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满一年保护期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无效公告截图、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二、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宣告引证商标一在“榨油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洗碗机;搅拌机;非手动磨咖啡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无效(第1878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至本案审理时,距该公告已满一年,故本案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洗衣机;垃圾处理装置;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食品加工机(电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