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09386号“宏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443711号“宏惠油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891829号“惠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12272号“惠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956777号“惠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981017号“宏惠盛世 HHGCGLYX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735685号“宏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