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天恩盛世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金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1日对第71486316号“丽歌公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8108931号“丽歌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58697号“丽歌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委托加工授权书》;
2、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
3、申请人产品销售订单及发票;
4、申请人送货图片及实物图片;
5、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及申请人参加展会合同、宣传证据;
6、在先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答辩人自身智力成果的结晶,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与事实不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未被宣告无效,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意大利面条;食用小苏打;谷类制品;烹饪用嫩肉剂;鞑靼沙拉酱;调味酱;食用淀粉;加工过的日式芥末;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