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小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76837号“蜜蜂找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5802号“金蜜蜂”商标、第18185634号“金蜜蜂”商标、第22470645号“金蜜蜂 GOLDEN BEE及图”商标、第15914271号“蜜蜂金服”商标、第64327435号“蜜蜂心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七、八、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63116号“蜜蜂按揭 BEE MORTG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8798号“蜜蜂金服”商标、第20292093号“蜜蜂出行”商标、第26679325号“蜜蜂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九)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87889号“小蜜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五、九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16、1916、1919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六在“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煤气费收款代理;信托”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五、九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代管产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十核定使用的“信托;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